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山西博物院建設,提升社會服務功能,弘揚志願者精神,向志願者提供實現社會價值和個人價值的多元舞臺,促進和諧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是指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不為物質報酬、志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是以山西博物院為平臺,利用自身興趣和特長服務大眾,以傳播山西文化和傳承山西文明為己任。 第二章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的條件與招募
第四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基本條件
①熱心博物館公益事業,具有良好文化素養,願意無償服務於社會,身心健康者;
②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和社會熱心人士,願意並有能力為博物館提供服務的,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第五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的類別
①個人志願者;
②團體志願者(10名個人志願者以上的單位和集體可報名為團體志願者)。
第六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招募程式
①自願申報;
②符合條件者填寫《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報名表》;
③面試;
④面試合格者接受培訓;
⑤通過相應考核後上崗。 第三章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權利
①免費使用我院提供的業務書籍及學習資料;
②對本院舉辦的講座及其他教育活動,有優先參與權或一定程度的優惠; ④可以免費參加山西博物院組織的各種培訓、講座;
⑤可以要求獲得從事志願者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第八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義務
①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必須遵守本院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本院的志願者服務章程;
②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工作年限一般為一年(工作優秀者經本人申請並獲准後可逾期);
③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工作時間由部門與志願者本人協商確定,最少每週工作一次,時間不少於4小時,除特殊情況外,商定的工作時間不能變更;每年工作時間不少於180小時;
④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在工作期間須佩戴本院統一配發的胸卡式工作牌;
⑤山西博物院志願者應舉止大方,言辭得體,微笑服務,不說粗話髒話,不能與觀眾發生爭執;
⑥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必須參加本院志願者組織舉辦的相關業務培訓,掌握文物的一般知識及與博物館教育相關的專業理論;
⑦熱愛博物院事業,具有無私奉獻,不計回報,愛崗敬業,團結互助的精神;
⑧山西博物院志願者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章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管理
第九條 山西博物院將如實記錄志願者每次服務情況
第十條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的工作管理
①上崗時著裝規範,佩戴志願者胸卡,儀錶整潔,精神飽滿;
② 山西博物院志願者應準時到崗,按時簽到,如需早退或請假,應預先向負責人申請,以便負責人安排後續工作;
③ 無條件接受上級所安排的崗位和工作,並按時按量的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志願者管理部門提出;
④在工作中發現安全隱患,需及時、主動聯繫部門工作人員,求得更好的處理;
⑤ 在工作中如表現出與山西博物院志願者身份不符、有損本院形象的行為本院將予以辭退;在工作中表現優秀者,年終予以表彰;
⑥ 如實記錄每次服務情況。工作情況是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的業績證明,服務滿一年後頒發山西博物院志願者證書;
第十一條 本院常年接受報名,集中招募時間集中為每年3月和8月。
第十二條 對志願服務中表現優秀的個人和團體,本院會在12月5日國際志願者日前後進行表彰;
第十三條 連續為本院服務五年以上,且有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可獲得山西博物院“名譽館員”稱號;
第十四條 志願者在志願工作期間需遵守山西博物院的規章制度,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表現消極而影響工作者,本院將勸其退出山西博物院志願者組織;表現與志願者工作身份不符、有損山西博物院形象者,本院將予以辭退,被辭退者不得再度成為本院志願工作者。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山西博物院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③可以免費參與本院相關方面的專題研究和討論;
附:山西博物院志願者報名表



Copyright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