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物院藏品徵集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加強文物的徵集、保護和管理,服務陳列展示、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有關文物政策,制定本辦法。
二、徵集範圍
流散在社會上的出土或傳世的從遠古至現代的歷史文物、文獻、資料、聲像製品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國際交往活動的各種歷史見證物品。以徵集山西地域文物為主,重要文物的徵集地域不限。被盜掘的重要遺址出土文物和被盜文物不在徵集之列,如在徵集過程中發現,應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繫,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協助公安部門偵破,並予收繳。
三、徵集程式
1.文物徵集由保管部負責,保管部內設文物徵集組。
2.文物徵集組負責搜集文物徵集線索,制定本年度文物徵集計畫,編寫文物徵集方案。
3.文物徵集方案由學術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評估,並提出鑒定意見供院領導決策參考。
4.文物徵集方案經院務會批准後,由文物徵集組組織實施。
四、徵集途徑
1.根據社會流散文物資訊,主動向團體或個人勸捐或徵集非正式發掘出土和流傳在民間的流散文物。
2.接受民間收藏家無償或有償的捐贈文物。
3.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出售其收藏的文物。
4.文物收藏單位之間無償或有償調撥、交換的文物。
5.對基建施工時發現的文物進行搶救性清理或徵集。
五、入藏程式
1.文物徵集組負責文物的徵集工作,負責辦理徵集、捐贈、調撥、交換等有關手續。
2.對無償捐贈文物者,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數量大、品質高的批量性捐獻文物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舉辦專題陳列或出版圖書。
3.對無償調撥、交換的文物,按規定辦理好有關報批文件、協議書和交接手續等,有償調撥、交換的文物要確定補償金額。
4.收購文物須向出售者講明政策和定價依據,不許在收購中強買強賣,禁止與出售人進行私下交易,對出售人的相關資訊進行保密。
5.徵集入藏的文物要組織專門的鑒定和價格評估,鑒定人員由院文物鑒定專家和院學術委員擔任,必要時可聘請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鑒定委員參加,鑒定意見須有三名以上鑒定人員簽名。
6.文物入藏必須詳細記錄文物徵集情況和流傳經歷,做出認真準確的現狀描述和完殘記錄,並進行照像、繪圖、測量等工作。
7.完成上述徵集程式後,向總帳管理員辦理移交,總帳管理員須儘快對藏品進行登記、編號、制卡,並移交入庫。
山西博物院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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